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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无套红)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点击量:[0]

浙经院党〔2017〕1号

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印发


中共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做如下若干规定:

一、对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入党阶段

1.教职工入党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一个月内,所在党支部须派出党支部书记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

2.教职工未满28周岁且是共青团员的,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须经学校团委推荐。

3.教职工不是共青团员的,一般由党员推荐方式向党组织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确定为发展对象阶段

1.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所在党支部教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以及除本党总支外任意两个党总支的意见。

2.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三)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1.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凡有出现教学事故B类及以上情形的教职工,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对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确定为发展对象阶段

1.德育考核必须优秀。

2.普通学生近一年(2个学期)专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需居班级前40%,如获得校外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荣誉和奖项,专业成绩和综合测评可放宽至班级前50%。

3.学生干部近一年(2个学期)专业成绩排名需居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需居班级前40%,如获得校外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荣誉和奖项,综合素质测评可放宽至班级前50%。

4.近一年(2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

5.受到校纪处分后又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6.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班主任、辅导员、有关任课老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

(二)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阶段

1.德育考核必须优秀。

2.近一年(2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

3.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附则

1.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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